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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 医院.疗。休、养院 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湖滨公园,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 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未达到绿化指标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植物配置.苗木规格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由政府投资、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投资.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工程绿化建设、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在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时,应当安排绿化用水排水的管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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