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条,城市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及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 由居民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公园、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l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 占用单位必须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绿化用地,占用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 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含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1,100株 灌木11 100丛或者绿篱10米一100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政府审批 三 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就地补植.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再划定建筑红线、第二十六条.架设线路 安装路灯,埋设地下管线与城市绿化互有影响、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对树木进行修剪,砍伐或移植。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或移植绿化树木。第二十七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 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单位,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八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