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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设置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 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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