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 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 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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