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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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