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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 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因管理不善 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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