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 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 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 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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