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 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 占用 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 无障碍通道,二 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 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三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 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