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 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 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 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