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停放车辆的 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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