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 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并确保设施完好 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