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 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 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 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 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