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