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 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 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 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