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或者绿线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撤销改变的有关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地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伐除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树木补偿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五倍处以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造成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拒绝 阻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