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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 县 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侵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 监控预警,服务指导 知识普及、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相关信息。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自作出决定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工程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移送有关资质审批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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