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与保护,第十八条、城市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第二十条。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 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发展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鼓励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三 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四 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第二十六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考核情况、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砍伐更新.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修剪树木 避免妨碍交通.危害建。构。筑物和人身安全。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市政。交通 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绿地和树木,并在建设施工前告知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第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一、风景名胜区、二 烈士陵园 三,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四,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三.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四、私设坟墓、五,其他损害绿地 树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 不能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确需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项目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第三十六条。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城市绿化.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 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二 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 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 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