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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第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城市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施工图。报送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 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未配套城市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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