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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 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 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 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住建 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养护 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 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 新技术 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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