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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 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 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 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 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 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 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 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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