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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 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 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 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 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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