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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 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 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 施工 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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