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住建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 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 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住建.园林 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 新技术,新设备 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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