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养护 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 地上地下管线,灯杆 灯具 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住建 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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