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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 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 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 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 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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