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第四十三条.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