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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