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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