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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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