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供用水合同约定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 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 项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用户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还需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照出水管道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未取得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报表的,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 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七条 干扰.妨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 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