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 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水表等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正常安全运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贮水箱、池,水塔.加压设备.管网等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深井泵站外20米内,二次供水贮水箱,池、上堆放物品或者修建与供水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向引水渠道内排放污染物。三.在引水渠道沿岸防护范围内放牧.挖沙,取土 堆.排。放,储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农药 四 在取水口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停靠船只、捕捞等。五,在露天沉淀池外3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 堆、排.放,储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铺设排污渠道、六、在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线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打桩、挖掘,堆放物品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七 在城市公共供水过河管道两侧30米内挖沙,取土,八,在贮水设施内洗涤或者向其中扔杂物.九.其他危害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污染水质及影响供水管理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新建地下管线或者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经建成的供水管线的安全。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八条。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含消火栓,水鹤等,由消防部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其维修 维护工作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半径5米内禁止圈占 压埋,第十九条.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定期更换、水表的清洗 更换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准认定,第二十条、用户投资建设的支线连接阀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连接点之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支线连接阀门,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维护 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由该部分供水设施产权人维护、需要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用户供水管道无支线连接阀门的。建筑物墙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维护。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维护,用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护,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进水孔 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贮水箱.池 必须设在单独用房内、并加盖上锁,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贮水箱,池 的溢流管和排污管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贮水箱的溢流管出水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贮水箱、池。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补给水箱相连接。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 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并严格清洗消毒、注水后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全项水质化验。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调试合格报告单,三,提交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全项水质化验报告、四,提交二次供水管网竣工图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前款第、一 项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对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二次供水设施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贮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