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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 卫生 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 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 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 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达标评估、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开户银行凭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建筑业的安全评价资质 对作出的达标评估结果负责。并将管理达标评估报告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 实行区划管理 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余料及时清理、清扫 禁止随意丢弃,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 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 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 固化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 安全.整洁。美观,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 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四 市政工程 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内.地面应当实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地区的施工现场从大门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在大门入口处应当设置冲车设备,对驶出场区的车辆进行冲洗。第十七条,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封闭的绿色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 安全立网应当定期冲洗。保持清洁,第十八条、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 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网苫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第二十条.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外环线以外的区县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内施工,应当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使用清洁能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在施工现场不得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第二十一条,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 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第二十二条.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 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 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 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清洁 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隔层设置简易厕所,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 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 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 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提供虚假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评估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向颁发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曝光,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侵害施工人员民事权益的。除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并给予民事赔偿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并予以查处,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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