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设备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第二十四条,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与建筑物有可靠连接、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相关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沿道路 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第二十六条.附加设施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 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第二十八条.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已经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冷凝水排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不得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设置附加设备位置应当兼顾设备安装 维护、通风、排水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三十条,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 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一条.本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 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第三十二条。对在本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封闭阳台的具体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安装以及阳台封闭进行统一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并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将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具体要求纳入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督促有关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 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第三十五条.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的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七条。标志性建筑。重要区域的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 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