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需要。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 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 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 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 附加设施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前款所称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第十二条,本市遇重大庆典 举办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市容环境进行美化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对重要区域的建筑外立面实施清洗 粉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