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幕墙与外门窗.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石材幕墙 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第十七条,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第十八条。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要求 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 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 并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 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第二十二条.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