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沙石市场的管理 规范沙石经营行为,促进沙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沙石,是指河沙,土沙、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产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沙石开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沙石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沙石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沙石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沙石管理工作、第五条、开采沙石。应当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开采。开采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还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准采证、涉及航道、港区水域的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经营沙石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经营沙石.应当亮证经营,持证采购 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第八条 销售沙石.应当开具市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沙石销售发票.购买沙石、应当索取沙石销售发票.第九条,沙石质量。计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开采,经营沙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准采证擅自采沙石的,由地质矿产、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一。无营业执照经营的,二,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销售沙石不开具沙石销售发票或者购买沙石不索取沙石销售发票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偷漏的税、费 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拒绝 阻碍沙石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