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绿化,对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行为.处10000元罚款。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并对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树木赔偿额的5倍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至5000元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树木赔偿额的10倍进行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视情节轻重,处5000至1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市绿化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有意刁难 勒卡服务对象、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三.管理不善,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 乱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