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市和园林城。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绿地 园林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 县,市。区。街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县。市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城管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居民认养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 城市绿化应当和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逐年增加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对树木 花草.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