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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评的形式和方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直属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在当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或主管单位 第七条,对县。市 区级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单位考评工作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 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市,区级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进行考评。第八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第九条,开展考评工作,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第十条,考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细则,执行 具体内容由鸡西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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