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 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 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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