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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 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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