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 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 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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