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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 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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