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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给予下列处罚.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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