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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 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 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 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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