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第七条。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八条,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第九条、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第十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 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 损坏公路 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 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履带车 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 水渠 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十六条、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七条,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 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第十八条,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第二十条.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 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车辆通行、第二十二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