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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四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的主管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权,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路政巡查车应当设有统一标志、第六条、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爱护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违章利用 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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