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没有取得上岗证上岗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分别处以拆迁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拆迁资格 五,不具有拆除资格的单位实施拆除的。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单位和房屋拆除单位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罚款。六。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或者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七。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 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九、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本条前款第,八.九 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