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以货币偿还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拆迁人以房屋偿还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第二十九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 以料抵工,第三十条.拆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使用证标明的为准,租赁使用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有条件测量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以标明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货币补偿金额 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具有拆迁评估资质.并在本市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起始之日为准、货币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构成、货币补偿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评估价格公示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拆迁所在地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第三十三条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将原房屋补偿金额部分支付给被拆迁人.将区位补偿金额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况的、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一 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或者房产有纠纷的、二,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 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第三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验收后7日内.将拆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开具银行存款单。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给予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临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为准给予损失补助、对从事房产租赁经营的所有人,按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格为准给予损失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给予一个月损失补助。对实行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间无法生产、经营的被拆迁人按月给予损失补助、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给予一个月损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