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清洁 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务.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 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