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规定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责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 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四 其他有关事项.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已经初审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 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第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向核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