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省发改委核准,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依法自行规定。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招标基本情况表,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其它有关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 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第十五条。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 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备案申请书 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 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三 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不予备案、第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事项 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一,非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实行联合审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申请表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核准。备案。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事项进行核准.收到含有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内容的项目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处室及时将材料转政策法规处办理招投标事项核准手续 政策法规处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结果及时送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的附件一同印发.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 或者对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单独办理、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内部工作程序 自行依法确定,第十八条.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并在意见表中明确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中国日报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