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 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 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 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 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 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 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 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