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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 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 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 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 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 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 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 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 财 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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