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 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 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 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 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 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 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 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 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 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 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 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