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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 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 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 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 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 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 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 能源。港口、水利。市政 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 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 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 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 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 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取的罚款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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