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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 长 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 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 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 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 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 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 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 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推广,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 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 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 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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