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 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 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 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 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 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 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 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 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 混凝土运输搅拌车 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 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 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 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 责令,限期达到 逾期仍未达到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 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