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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 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 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 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 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 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 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 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 决算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 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 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 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 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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