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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 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 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 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 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 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 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 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 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 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 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 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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