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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 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 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 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 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 能源。港口,水利,市政 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 预算 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 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 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 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 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 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 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 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 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 的罚款 第十八条,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 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 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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