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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 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 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 立窑型的 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 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 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 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 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 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 责令 限期达到 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 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 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 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 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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