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 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 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 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第十二条,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 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 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 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三 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截留 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