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单位或业主授权的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单位审查、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 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与施工进展时、1 业主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 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 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4.工程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第三十四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 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3,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第三十五条,变更的申报要求及内容。1.工程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 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变更通知或变更建议后,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第三十八条,计日工。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 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 台数和耗用工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 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