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1。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付款证书并审批后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可推迟付款.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能拖延工期,2、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为进度款总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的25。4.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5,第二十二条.合同未作约定的.发,承包双方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三,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二十三条.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2.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2 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第二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价款按进度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支付证书 支付比例为进度款的70、2、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计日工的应付金额.3,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4。保留金扣留金额。5.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第二十五条、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第二十六条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5、作为保留金 直至扣留的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5、时为止.2.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 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第二十七条,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包括,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 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第二十八条,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