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 则第六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一 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河湖 湿地、沟渠,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四。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六、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七,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八。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九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设行为.依照城市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六十九条.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1.至5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件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第七十一条,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