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原则。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城市环境风貌地段 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或者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要点,其编制成果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较好的耕地.防止环境破坏及热岛效应等公害.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