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 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