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 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