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 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 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 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