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 倒卖,抵押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 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