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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 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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