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伪造。倒卖 抵押,出租 出借。转让 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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