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第九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