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 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 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 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 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第十三条.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 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