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第十三条、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 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 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 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