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 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 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 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 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第十三条,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 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 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 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