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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 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 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 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 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 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 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 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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