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第九条 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 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 应当使用中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 第十三条.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 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