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 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 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拒绝 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