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