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 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