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