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