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 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 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 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九条,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第二十条。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 2,不得低于16.用户对供热时间 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第二十一条,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第二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公示后实施,第二十六条、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 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企业缴纳用热费用、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 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第二十八条.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用热过程中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 供热管道等,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二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 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