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十九条,拆迁生产,营业用房 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协议规定过渡期内。由拆迁人发给经济损失补偿费,超过过渡期的 在原补偿基础上增发补偿费,第二十条,拆迁中的过渡用房、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 也可由拆迁人提供。自行安排、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从搬迁之日起发给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安排过渡用房的.不发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拆迁人应当发给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一条、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 可以在拆迁范围内调换.也可以易地调换。从区位好的地段易地到区位差的地段,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差价予以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存在租赁关系的公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用,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产权调换的.一般应安排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但一户安置两套以上、含两套 住房的 应高低搭配,第二十五条,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毕后 拆迁人应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清册报送市拆迁办或者、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