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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 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 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 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 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 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 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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