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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 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 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 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 四 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 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 器具失修 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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