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 损毁保护标识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 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 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 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用长流水洗刷车辆 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