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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 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 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 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 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 责令限期改正 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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