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 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 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倾倒垃圾 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 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 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 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 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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