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 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 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 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因用水设施.设备 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 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