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 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 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