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 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 擅自改建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维护 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 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 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 滴 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