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 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 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 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