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 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 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项规定 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 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 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因用水设施 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 冒,滴 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 可以责令改正 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