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 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 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 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 并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大连保税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