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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 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 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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