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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 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 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 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 在立项。规划 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 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 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 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 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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