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 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 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 房地产开发等部门 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 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 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