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 建设,规划土地 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 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 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