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 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 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 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 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 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 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