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 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 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 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 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 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