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 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 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 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 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