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2000。33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 建设 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 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 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 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 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