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 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 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 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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