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000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3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举报有功者 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第八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 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十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 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