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市。县 顺城区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城乡建设 规划。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着装 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证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应设置统一标志,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搭棚 摆摊设点,砌筑围墙.设置维修场或路障。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打场晒粮,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四。采矿.取土,制坯,沤肥.种植作物,任意利用边沟引水灌溉或排放污水 五,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 六。违法设站 卡。收费及罚款,七 滥砍盗伐公路树木 八,其他侵占.损坏 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进行集市贸易 已形成的占路集贸市场,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清除.第八条,禁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 压缩或扩宽河床.爆破作业.禁止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伐木、在公路两侧开山 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不准堵塞公路边沟或改变原有排水设施 在公路两侧河道内修建拦河,挡水。排洪设施不得危及公路的安全,可能危及的。须事先征求公路路政主管部门意见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路安全,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公路路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所需修复.加固费用由行驶。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履带车以及超载。超高、超宽、超长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涵.隧道的.二,建设铁路,水利工程。铺设管线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利、用公路路产的、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公路以及挖掘.占.利。用公路路产,无法事先办理批准手续的,须在24小时内补办.第十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指明行车方向.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其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坡脚线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建筑控制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或设施的,须经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建设手续,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在村 镇居住规划区外、公路两侧距边沟或坡脚线外缘国道20米至30米 省道15米至25米、县道10米至20米.乡道5米至15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须经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第十二条,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已形成的建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确需改建。扩建,重建的 须易址到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以外,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未经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建设批准文件进行建筑物或设施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恢复原状.当事人的损失由批准部门负责赔偿,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 责令限期拆除 修复路产 缴纳赔偿费、并处以赔偿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暂时停工 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停工,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赔偿费5 以上2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行驶履带车及超限运输的 责令立即停驶 补办有关手续 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限期缴纳赔偿费 并处以赔偿费5 以上20,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挖掘,占。利。用公路路产及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停工、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进行建设以及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已形成建筑物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第十八条。拒绝 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的管理,适用于已建成和在建的公路.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