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截留 挪用,移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 二。未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或者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三.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 并设置警示标志的,四.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 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