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三十七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 民等组织实施避让搬迁 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第三十八条对村 居 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 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的意见、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四十一条政府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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