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第二十条,村镇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确需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的 其选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一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宅.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在村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有。根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第二十二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引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立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的.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集镇建设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 施工条件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建制镇进行建设 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对许可证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非农建设、公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