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 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 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 土地 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 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 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 尊重群众意愿 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第九条,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 土地。农业.工商,交通,水利,乡镇企业.卫生.文化,教育。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 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 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