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事故抢修 事故应急和定期巡查等制度,第二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保证有效、及时抢险和处理事故 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供热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抢修,第二十六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热的指导和服务。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保护供热设施、第二十七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检验周期内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第二十八条、热源企业 供热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对各自养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拆除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需要立即抢修的.供热企业在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施工 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供热企业,保证抢修工作及时进行。第三十条 市.县。市 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供热保障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编制实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对集中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集中供热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市,县 市、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其他集中供热相关企业在工程建设.供热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情况进行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