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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城市总体规划 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集中供热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集中供热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市集中供热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立项前。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集中供热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集中供热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中供热工程的设备、材料.器具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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